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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更新單元範圍如何決定?

  • 發布單位:住宅發展處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一) 本市訂有「桃園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112.4.24),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2):
1.完整之計畫街廓。
2.街廓內臨接一條計畫道路且土地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3.街廓內臨接二條以上計畫道路,且土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4.同一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而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其土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經敘明理由,提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者。
5.跨街廓更新單元之劃設,其中應至少有一街廓符合前四款規定之一,且不影響各街廓內相鄰土地之開發者。前項所稱街廓,指四周為計畫道路圍成之基地;如基地鄰接永久性空地、公園、廣場、堤防或河川等,其鄰接部分得視為街廓邊界。

(二)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時,不得造成相鄰土地無法單獨建築。但該相鄰土地所有權人確實不願參與更新,且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4)。

(三)未經本府劃定為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更新單元內建築物屋齡達30年之投影面積比例應達建築物總投影面積1/2,並符合前述兩項規定(#5)。及應符合應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六條各款情形之一:
1.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2.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3.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4.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5.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四) 更新單元不得位於保護區、農業區、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之山坡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