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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

項次
作業
保密措施
1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時,簽辦公文註明為密件,並置於密件專用封套內。必要時,由承辦人以親持密件處理。
2
派兼或聘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
1.由專人依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所核定之遴聘(派)順序,辦理聯繫及徵詢意願作業。
2.如發函予派兼或聘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全體評選委員名單不於招標文件中公開者,則以密件發函,對各委員分繕發文。
3
廠商投標文件之保密
機關如將廠商投標文件於評選前函送評選委員審閱,公函註明為密件,對各委員分繕發文,並載明下列評選委員應配合事項:
1.評選委員對於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及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且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2.廠商之投標文件,評選委員出席會議時攜回,評選後機關應收回保存。
4
採購評選委員會議
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註明為密件,對各委員分繕發文,並載明下列事項:
1.評選委員對於所知悉之資訊,應予保密,且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2.評選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應保守秘密,不得挪作他用。評選後亦同。

附註:
一、 有關機密文書之處理,應依文書處理手冊關於文書保密之規定辦理。
二、 有關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外洩之可能途徑、相關人員保密規定(包括機關人員及評選委員)及處罰規定(包括機關人員、評選委員及廠商人員)等事項,詳如附件「採購評選委員名單外洩之相關人員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