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
項次 | 作業 | 保密措施 |
1 |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 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時,簽辦公文註明為密件,並置於密件專用封套內。必要時,由承辦人以親持密件處理。 |
2 | 派兼或聘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 | 1.由專人依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所核定之遴聘(派)順序,辦理聯繫及徵詢意願作業。 2.如發函予派兼或聘兼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全體評選委員名單不於招標文件中公開者,則以密件發函,對各委員分繕發文。 |
3 | 廠商投標文件之保密 | 機關如將廠商投標文件於評選前函送評選委員審閱,公函註明為密件,對各委員分繕發文,並載明下列評選委員應配合事項: 1.評選委員對於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及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且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2.廠商之投標文件,評選委員出席會議時攜回,評選後機關應收回保存。 |
4 | 採購評選委員會議 | 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註明為密件,對各委員分繕發文,並載明下列事項: 1.評選委員對於所知悉之資訊,應予保密,且不得與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2.評選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應保守秘密,不得挪作他用。評選後亦同。 |
附註:
一、 有關機密文書之處理,應依文書處理手冊關於文書保密之規定辦理。
二、 有關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外洩之可能途徑、相關人員保密規定(包括機關人員及評選委員)及處罰規定(包括機關人員、評選委員及廠商人員)等事項,詳如附件「採購評選委員名單外洩之相關人員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