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302568941號
附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書各1份
主旨: 公告本府舉辦璟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 訂桃園市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96地號等9筆土地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聽證。
依據: 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及行政程序法。
公告事項:
一、 聽證機關、期日及場所:
(一)聽證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聽證期日: 113年10月4日(星期五)上午10時。
(三)聽證場所: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 路380號) 3樓簡報室。
二、 網路公開閱覽資訊及注意事項:
(一)閱覽網址: https://www.jing-cheng.tw/news/article/27。
(二)注意事項:涉及個人資料蒐集及利用者,應依「個人資料 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並自行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 聽證程序:
(一)聽證開始前,為維護舉行聽證秩序、場所安全及確認出( 列)席者資格,應先核對出(列)席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確 認其是否具有出(列)席資格。未能提示身分證明文件且未 適時補正者,主持人得禁止其出(列)席聽證,並將該情形 記載於聽證紀錄。
(二)出席者簽到及登記發言。
(三)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並宣布發言順序、時間及其他應 注意事項。
(四)案件辦理情形之報告。
(五)出席者陳述意見。
(六)詢問及答復。
(七)主持人宣布終結聽證。
四、 當事人之權利:
(一)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 後並得對本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 其代理人發問。
(二)受通知人如未能出席者,得填具代理人委託書由代理人出 席。
五、 缺席聽證之處理:如當事人缺席聽證、亦未委託代理人出席,視為放棄於聽證中以言詞陳述意見之權利;本府就聽證期日後始提出之意見,將請實施者登載於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並提請審議會參考,原則上不再辦理聽證。
六、 聽證程序進行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吸菸或飲食,並將行動電話關閉或調整為靜音。
(二)對於發言者之意見陳述應避免鼓掌或鼓譟。
(三)他人發言時不得干擾或提出質疑。
(四)發言時應針對案件相關事項陳述意見,不得為人身攻擊。
(五)新聞媒體記者得於記者席列席聽證,並得於指定區域錄音、錄影或照相。但應於聽證開始後10分鐘內完成器材架設,聽證程序進行中,不得從事採訪。
七、 聽證紀錄將於聽證結束2週後上網供民眾閱覽(本府住宅發展處網址:https://ohd.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8634&s =879163)。
八、 張貼處: 1、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不含附件)。 2、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公告欄。 3、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欄。 4 、桃園市中壢區新明里辦公處公告欄。 5 、新聞紙3日。
市長 張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