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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補貼期間因故租約中斷,如何處理?

  • 發布單位:住宅發展處

(一)受補貼期間,因故租約中斷者,補貼戶應於3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租賃住宅條件應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及第6點第2款規定】。諮詢電話: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03-3324700轉6。
(二)補件方式:
1.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點選「線上補件」,驗證身分後即可上傳新的租賃契約。
2.以傳真方式回傳補正文件: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03-3324678、03-3324668、03-3324669。
3.郵寄補正資料: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330060 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
(三)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逾期未檢附新租賃契約者,則廢止資格。
(四)未檢附租賃契約之期間,不予核撥租金補貼。
(五)已撥及續撥之租金補貼期間,預計補貼至114年12月31日或契約終止日(按月核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