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108年8月14日內政部內授營土字第1080814205號函,關於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申請租屋服務事業資格認定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據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辦理。因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於107年6月27日公布施行,租賃住宅服務業依租賃條例規定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營業項目應載明租賃住宅代管業及租賃住宅包租業)之業者,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其他相關服務業,業者得依據本辦法之規定向本府申請認定為租屋服務事業。
(二)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檢具「租屋服務事業資格認定申請書」、「租賃住宅服務登記證(影本)」向本府申請認定。本府應依據本辦法第2條第3項第4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證明文件」規定辦理認定。
三、租屋服務事業資格認定申請資料下載(如附件),請以郵寄方式或親至「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辦理(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如有疑問請逕洽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住宅規劃科)諮詢電話:(03)3324700分機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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