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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桃園市社會住宅分級租金標準」

  • 發布單位:住宅規劃科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依據:住宅法第25條。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社會住宅分級租金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本市最低生活費0.5倍。
(二)第二級: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本市最低生活費0.5倍以上至低於1倍。
(三)第三級: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本市最低生活費1倍以上至低於1.5倍。
(四)第四級: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本市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至低於2倍。
(五)第五級: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本市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至低於2.5倍。
(六)第六級: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本市最低生活費2.5倍以上至不超過3.5倍。
二、本標準公告於本府住宅發展處網站(網址:https://ohd.tycg.gov.tw/)。
三、本標準自1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