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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2年度桃園市原住民族租金補貼」受理申請

  • 發布單位:住宅服務科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依據:桃園市政府112年9月14日府都住服字第1120234191號令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成員:指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未成年子女、申請人或其配偶育有之胎兒、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

(二)無自有住宅,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家庭成員未持有自有住宅,或所持有之自有住宅距離租屋地三十公里以上。

2.家庭成員持有共有住宅且持分合計非全部。

3.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住宅處認定。

4.家庭成員僅持有審查基準日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住宅處認定。


二、申請本補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設籍本市之原住民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已成年。

2.未成年有下列情形之一:

(1)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父母之一方已死亡,另一方非本國人。

(二)承租本市房屋。

(三)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本市公布最新年度最低生活費之三倍(47,931元)。

(四)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持有自有住宅離租屋地30公里以上者,可不受自有住宅規定限制)。

(五)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不得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資源補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社會住宅或其他住宅政策承租者,經切結接受本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等租金補助。

2.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資源補助,經切結取得本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住宅資源補助。

3.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庭成員。

(六)申請本補貼所承租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具房屋稅籍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2.不符前款規定之已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登記主要用途含有「住」、「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3.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應由申請人切結確有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之事實,並檢附申請日前半年內繳納自來水費、電費證明、門牌證明或里長證明。

4.不得為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5.租賃房屋不得為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

6.每月租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7.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本補貼申請人。

8.租賃契約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

9.同一租賃契約僅核發一戶租金補貼。申請二件以上者,住宅處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


三、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自112年10月2日(一)起至10月31日(二)止。

(二)申請方式:

1.線上申請:申請連結於112年9月28日在住宅發展處網站最新消息公布,申請系統自112年10月2日上午8點起至112年10月31日下午 5點止開放線上受理。

2.掛號郵寄申請: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請寄送至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

3.臨櫃申請:至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1樓(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臨櫃申請。

(三)申請書取得方式:

1.從住宅發展處網站專區下載【住宅發展處網站首頁最下方→「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民眾常用檔案下載」】申請書表。

2.至住宅發展處或各公所免費索取申請書表。

(四)租金補貼額度: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4,000元,補貼期限最長12期(月),本補貼自申請日次年度1月份起,每月月底按月核撥款項至申請人或其切結指定之郵局帳戶。

(五)受理申請機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電話:03-3324700分機6。

四、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申請日前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影本。

(三)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非申請人時應另填切結書。

(四)租約及相關文件:租賃契約影本內應包含所有條款,且記載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承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住宅地址、租賃金額及涵蓋本補貼核撥期間之租賃期限等資料;所載出租人非所有權人時,應併同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文件。申請時尚未租賃住宅者,免附,並應於核發本補貼核定函之次日起三個月內補件。

(五)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全戶最新年度年所得及財產證明資料。

(六)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者,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應由申請人切結確有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之事實,並檢附申請日前半年內繳納自來水費、電費證明、門牌證明或里長證明。

(八)申請人或其配偶有監護職務,應檢附受監護人載有監護記事之戶籍資料。申請人未檢附或檢附之戶籍資料未載有監護記事者,該受監護人不計入家庭成員。

(九)家庭成員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統一證號。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不予納入家庭成員。

(十)其他經住宅處認有必要之文件。


五、其他事項悉依「桃園市原住民族租金補貼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