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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弱勢身分及高齡居住者續約延長原則 」公告第二點第五款,並自112年10月1日生效

  • 發布單位:住宅服務科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主旨: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弱勢身分及高齡居住者續約延長原則」公告第二點第五款,並自112年10月1日生效

依據: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7條及第13條辦理。
修正內容:「二、社會住宅續租延長原則:(五)承租人不得於續租時要求更換房型,但因生育、結婚、經法院裁判確定致最低居住水準不符規定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出租方同意者,續租或更換房型不在此限。」。
公告事項:
一、本市社會住宅規定承租人租期以3年為1期,得申請續約1次,租期合計不得超過6年,但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得酌予延長,爰本府續針對前述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公告續租原則。
二、社會住宅續租延長原則:
(一)承租人於租賃期滿時,家庭成員符合出租辦法第5條所定資格,且於承租期間無違規紀錄或無積欠租金,得申請續約1次、合計租期最長不得超過6年。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滿時,家庭成員另具有住宅法第4條第2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條件者,得申請續約3次,合計租期最長不得超過12年。
(三)承租人於續約時,依當年度公告標準重新審查承租人資格及核定租金。
(四)承租人屆期未申請續約或申請未獲准者,其租賃關係於租賃期限屆滿時消滅。
(五)承租人不得於續租時要求更換房型,但因生育、結婚、經法院裁判確定致最低居住水準不符規定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出租方同意者,續租或更換房型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