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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理「桃園市0403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

  • 發布單位:住宅服務科
  • 聯絡人:住宅服務科
  • 聯絡人電話:03-3324700分機6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主旨:公告受理「桃園市0403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

依據: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113年7月15日(星期一)上午8時至114年7月14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

二、受理申請項目、受理單位:

(一)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承辦金融機構。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承辦金融機構。

(三)租金補貼: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三、適用對象、補貼額度、貸款額度、優惠利率及動撥期間如下:

(一)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1、適用對象:經本府認定房屋因震災毀損,且符合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所定不堪居住程度之受災戶,其受災戶應為 0403 花蓮震災之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於災害發生時,該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實際居住於該住宅。

2、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最高350萬元。

3、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533%」機動調整。

4、償還年限:最長20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最長5年。

5、動撥期間:自本府公告申請期間起至116年6月30日止。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1、適用對象:經本府認定房屋因震災受損,致需修繕之受災戶,其受災戶應為0403花蓮震災之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於災害發生時,該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實際居住於該住宅。

2、貸款額度:最高150萬元。

3、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533%」機動調整。

4、償還年限:最長15年,寬限期(繳息不還本)最長3年。

5、動撥期間:自本府公告申請期間起至116年6月30日止。

(三)租金補貼:

1、適用對象:經本府認定住屋因震災毀損,且符合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所定不堪居住程度之受災戶。

(1)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於災害發生時,該受毀損住宅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其中一人實際居住於該住宅,補貼期限:最長2年。

(2)非受毁損住宅所有權人,於災害發生時實際居住於該住宅,補貼期限:最長1年。

2、補貼額度:

(1)實際居住人口3口以內者,每月最高發給8,000元。

(2)實際居住人口4口者,每月最高發給10,000元。

(3)實際居住人口5口者,每月最高發給12,000元。

(4)實際居住人口6口者,每月最高發給14,000元。

(5)實際居住人口7口者,每月最高發給16,000元。

(6)實際居住人口8口以上者,每月最高發給18,000元。

3、租賃契約內登載之租金未超過核計之補貼金額者,以租賃契約內登載之金額補貼。

4、租金補貼案件之租屋契約經公證者,得由實際負擔公證費者申請公證費補助,每件最高補助3,000元。

5、租金補貼案件之租屋經不動產經紀業媒合者,得由協助媒合之業者申請媒合費補助,每件最高1.5個月租金金額,租賃契約租期未滿1年者,媒合費補助按契約月數比例核給。

四、檢附文件:

(一)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1、下列受毀損自有住宅所有權證明文件之一:

(1)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2)房屋稅收據或房屋稅籍證明文件。

(3)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權之證明文件(如土地租賃契約等)。

2、戶口名簿影本。

3、本府或區公所出具之0403震災受災戶房屋毀損受災證明。

4、切結未重複申請之書面聲明。

5、承辦金融機構要求之其他文件。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1、受毀損自有住宅所有權證明文件:

(1)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2)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權之證明文件(如土地租賃契約等)。

2、戶口名簿影本。

3、本府或區公所出具之因0403震災房屋受損致需修繕之證明文件。

4、切結未重複申請之書面聲明。

5、承辦金融機構要求之其他文件。

(三)租金補貼:

1、租金補貼:

(1)申請書。

(2)戶口名簿影本。

(3)本府或區公所出具之0403震災受災戶房屋毀損受災證明。

(4)申請人之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申請人如因強制執行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提供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同意將租金補貼撥入指定第三人郵政儲金帳戶之切結書後,以該指定帳戶作為核撥租金補貼帳戶,並檢附該指定帳戶之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5)租賃契約影本。

(6)切結未重複接受居住協助之書面聲明。

(7)實際居住證明。

2、租金補貼(公證費):

(1)申請書。

(2)租金補貼核定函影本。

(3)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申請人如因強制執行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提供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同意將公證費補助撥入指定第三人金融機構帳戶之切結書後,以該指定帳戶作為核撥公證費補助帳戶,並檢附該指定帳戶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4)公證書影本。

(5)租賃契約影本。

(6)公證費收據影本。

(7)切結未重複請領公證費補助之書面聲明。

3、租金補貼(媒合費):

(1)申請函。

(2)領據。

(3)租金補貼核定函影本。

(4)租賃契約影本。且租賃契約應載有不動產經紀業及不動產經紀人之簽章等資訊。

(5)業者之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6)切結未重複請領媒合費補助及未重複向民眾索取媒合費之書面聲明。

五、受理申請單位、申請方式:

(一)重建、重購、修繕住宅貸款: 臺灣土地銀行、 華南銀行、合作金庫、彰化銀行、臺灣銀行、第一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兆豐銀行、全國農業金庫及農漁會信用部、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二)租金補貼: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諮詢電話:03-3324700分機6,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

1、申請方式:

(1)掛號郵寄申請: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請寄送至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

(2)臨櫃申請:至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1樓(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臨櫃申請。

2、申請書取得方式:從住宅發展處網站專區下載【住宅發展處網站首頁(網址:https://ohd.tycg.gov.tw/index.jsp)最下方→「便民服務」→「檔案下載」→「民眾常用檔案下載」】申請書表。

六、注意事項:

(一)本專案中之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其他機關辦理之重建重購修繕賑助、補助,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僅得擇一申請並受領,不得重複。

(二)已領有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辦理之租屋賑助、安遷賑助或重建重購賑助者,不得申請本專案之租金補貼。

(三)申請重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不得同時接受租金補貼。

(四)申請重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以購買住宅成屋為限,不得購買預售屋,且所購住宅限為113年4月15日(含)以後完成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中古屋或新屋,並以建物所有權狀

(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之登記日期為準,其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之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五)申請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得同時接受租金補貼之期限最長為2年。

(六)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得同時接受租金補貼之期限最長為6個月。

(七)本專案計畫如經查有作業規定第21點規定中應予停止補貼之情形時,即停止補貼並應返還溢領金額。

七、本公告未盡事宜,依內政部「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