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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都市更新有何稅捐獎勵?

  • 發布單位:住宅發展處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稅捐獎勵部分,亦可分為對地主及實施者之獎勵。
(一)對地主的獎勵
1.增值稅及契稅:過給建商免徵。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或原所有權人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減徵40%。
2.抵押權:可轉載至信託融資銀行,無須完全清償與塗消。以委託人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者,不課徵贈與稅 。信託關係而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3.地價稅: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更新後:兩年內減半徵收
4.房屋稅:更新期間:免徵。更新後:兩年內未轉移者,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得延長期減半徵收時間至喪失所有權為止,十年為限,但107年12月28日條文修正前,減半徵收已屆滿者,不適用。

(二)對實施者的獎勵
1.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得按其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抵減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抵減之。
2.都市更新事業由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經公開徵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載明權責分工及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內容者,該公司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支出得準用前項投資抵減之規定。
3.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4.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由財政部會商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