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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補貼期間因故租約中斷,如何處理?

  • 發布單位:住宅發展處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一)受補貼期間,因故租約中斷者,補貼戶應於3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租賃住宅條件應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及第6點第2款規定)。諮詢電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02)7729-8003或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03-3324700轉6。
(二)補件方式:
1.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300億元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點選「線上補件」,驗證身分後即可上傳新的租賃契約。
2.以傳真方式回傳補正文件:國土管理署傳真號碼02-89955068、02-89955069、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03-3324668、03-3324678。
3.郵寄補正資料: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05404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國民住宅組、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330060 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
(三)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租金補貼。逾期未檢附新租賃契約者,則廢止資格。
(四)未檢附租賃契約之期間,不予核撥租金補貼。
(五)已撥及續撥之租金補貼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或契約終止日(按月核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