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都市更新的協議合建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規定,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需經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及面積皆超過4/5同意後實施。此種方式主要是由實施者和所有權人以簽訂契約方式約定更新後所分回之權利。但是現行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申請案例均有取得達百分之百的同意。
2.而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地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物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完成後,按其更新前之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之建物、土地及權利金,此方式可視為立體化市地重劃,且更新前後之權利價值由三家專業估價者查估評定之。根據「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兩項法令依據,對參與者的權利與義務有明顯的規範。
3.上述兩者各有優缺點,以「協議合建」實施都市更新在時程上較快,但牽涉私契約權利價值分配部分,都市更新審議會就無法進行審議;而「權利變換」實施都市更新雖然時程較久,但權利變換中的估價機制使權利的估算與分配能公開透明且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