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市訂有「桃園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112.4.24),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2):
1.完整之計畫街廓。
2.街廓內臨接一條計畫道路或本府已指定建築線且寬度達八公尺之現有巷道且土地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3.街廓內臨接二條以上計畫道路,且土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4.同一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而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其土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經敘明理由,提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者。
5.跨街廓更新單元之劃設,其中應至少有一街廓符合前四款規定之一,且不影響各街廓內相鄰土地之開發者。前項所稱街廓,指四周為計畫道路圍成之基地;如基地鄰接永久性空地、公園、廣場、堤防或河川等,其鄰接部分得視為街廓邊界。
(二)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時,不得造成相鄰土地無法單獨建築。但該相鄰土地所有權人確實不願參與更新,且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4)。
(三)未經本府劃定為應實施都市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更新單元內建築物屋齡達30年之投影面積比例應達建築物總投影面積1/2,並符合前述兩項規定(#5)。及應符合應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各款情形之一:
1.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2.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3.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4.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5.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或其周邊建築物未能與之配合者。
6.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四) 更新單元不得位於保護區、農業區、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之山坡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