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都市更新的推動者稱之為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規定,實施者係指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一般來說,實施者的角色類似建商,負責協調所有權人、申請建照及建物移交等事宜。
2.都市更新事業可分為政府公辦及民間自辦,政府公辦部分可由主管機關:
(1)自行實施
(2)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
(3)同意其他機關(構)實施
民間自辦係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1)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例如,建設公司)實施
(2)自組都市更新團體(例如,都市更新會)實施。
3.另外,基地內公有土地超過一半需由政府公辦都市更新事業:依據「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第3點第3項規定,「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土地(含公用土地及非公用土地)面積合計達五百平方公尺,且占該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執行機關或公用土地管理機關得研提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之意見,依下列程序報核後,依都更條例規定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並得委託其他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1)執行機關:陳報主辦機關,經主辦機關審核同意並報經財政部核定。
(2)公用土地管理機關:陳報其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