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不願參與分配者或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太小以致無法分配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規定,得以現金補償,其計算標準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0條,以更新前之權利價值依序扣除土地增值稅、田賦、地價稅及房屋稅計算,補償金發放時間,由實施者於權利變換發佈實施之日起二個月內,通知受補償人於通知日起30日內領取,如逾期不領取者,則依法提存。惟不願參與分配者或應分配面積過小者,如有表達欲參與分配之意願,實施者仍應考量所有權人權益,得以選配屋為主,並於權利變換發佈實施後繳交差額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