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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民間自辦都市更新

  • 發布單位:住宅發展處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第13條,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可以依下列方式實施:
1.自行實施:由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組成都市更新會自行實施,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規定,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更新會,訂定章程,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更新會應為法人,該條例賦予更新會具法人資格,行使法律賦予之權利義務。
2.委託實施:由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都市更新事業係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