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120230592號訂定「桃園市政府受理提議劃定更新地區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附「桃園市政府受理提議劃定更新地區作業原則」。市長 張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