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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公告受理

  • 發布單位:住宅服務科
  • 聯絡人:住宅服務科
  • 聯絡人電話:03-3324700轉1
  • 資料提供單位:都市發展局

108年度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服字第1080191173號

一、申請資格:
(一)本補貼名詞定義如下:
1、單身:未婚、離婚或喪偶者,且未育有子女。
2、新婚:申請人於申請日前2年內結婚。
3、育有未成年子女,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申請人育有未滿20歲之子女,並得對該子女行使負擔權利義
務。
(2)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
4、家庭成員:
(1)申請人屬單身者,為申請人。
(2)申請人屬新婚者,為申請人及其配偶。
(3)申請人育有未成年子女者,為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
胎兒)。
(二)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擇一身分申請):
(1)20歲以上至40歲以下之單身青年,且戶籍內無直系親屬。
(2)新婚家庭。
(3)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
3、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4、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當年度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
市、縣(市)公告之最低生活費2.5倍(詳附件一)。
5、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作
業規定」第6點規定。
6、家庭成員已取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入住社會住宅資格或承租政府
興辦之出租住宅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取得本方案租金補貼核定
函後,自願放棄原有住宅補貼資格、入住社會住宅資格或放棄承租
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但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公
有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不在此限。
(三)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之規定:
1、租賃的住宅應坐落於戶籍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但就業之單身青
年不在此限。
2、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物
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
「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等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
課徵房屋稅。
(3) 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
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
店舖」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
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4)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物,申請人出具主管建築機
關核可作第1目用途使用、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
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房屋稅。
(5)不符合前4目規定,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
3、承租非合法住宅者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4、工業用地建物在都市計畫的工業區或非都市土地的丁種建築用地,
興建用途為工業用,但變相作為住宅使用,依上開規定不得申請租
金補貼。
5、申請租金補貼之租賃建物變更作住宅使用若不符合免辦理使用執照
變更規定、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規定,或其消防安全
事項及室內裝修不符合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違反相關規定者應依各相關罰則辦理。
6、不得為違法出租者。
7、不得違反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
8、不得有虛偽承租情事。
9、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
10、租賃契約之承租人不得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
關係。
二、評點方式:倘年度複審合格戶數超過計畫戶數時,採評點制(評點基準表如
附件二),依據申請人家庭之年所得、育有未成年子女數等條
件,決定補貼之先後順序。
三、受理申請期間:自108年9月2日(星期一)起至108年9月27日(星期五)止。
四、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
日前,以下列方式提出申請:
(一)現場申請:至本府住宅發展處(本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申請。
(二)線上申請:受理期間至內政部建置單身婚育租金補貼線上申請網站(網
址:https://single-newlywed.cpami.gov.tw)提出申請(申請日
為系統申請日)。
(三)掛號郵寄申請: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租賃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住址:桃園
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申請(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
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五、計畫戶數:2萬4,000戶,並按申請條件分配名額如下【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戶數如附件三】:
(一)單身青年:1萬2,000戶(本市1,093戶)。
(二)新婚育兒家庭:1萬2,000戶(本市1,819戶)。
六、補貼額度: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詳附件四,補貼
期限最長12期(月)。
七、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申請人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詳附件五)。
八、申請書取得方式:
(一)經由內政部建置之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者,免檢附申請書。
(二)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下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
https://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單身及婚育租金
補貼專區」】申請書表。
九、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
本;夫妻分戶或未成年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同時檢具其配
偶、未成年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免費申辦)。
(三)租賃契約影本。契約內應記載出租人姓名、出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承租人、租賃住宅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料。
(四)租賃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
本、合法房屋證明或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
(五)申請人之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六)申請人或配偶孕有胎兒者,應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
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
(七)申請人屬單身且戶籍地與租賃住宅所在地非同一直轄市、縣(市)者,
須檢附申請日前1個月內任職單位所開立之在職工作證明;其證明應記
載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就業期間、公司行號、地址及
公司章。
(八)申請人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應檢附當年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
戶證明影本。
(九)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
出入國(境)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
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
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
十、其他必要事項: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5年,稅捐稽徵機
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
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為鼓
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
公益出租人即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享有房屋稅、地價稅等稅賦優惠;
若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同時為接受租金補貼者,住宅所有權人尚
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以提高其提供住宅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之意
願。詳情可向本府1999 服務熱線洽詢。
(二)本府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主管機關於審核租金
補貼案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
件。
(三)本公告係申請審查前置作業,預算若未獲通過,將不予核撥經費執
行。
(四)其他事項悉依「協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試辦方案」及「協
助單身青年及鼓勵婚育租金補貼作業規定」辦理。